admin 发表于 2014-8-5 17:01:41

善用儒家精神 品味智慧人生

  儒家思想可以算作是贯穿中国历史的最大学问,它的“显学”地位所积累的文化能量超过了诸子百家,它的智慧在历史上任何一个节点都释放出无与伦比的影响力。正因如此,对于买来的这本《儒谈人生与自身修养》一书,我进行了仔细研读,用时良久,领悟颇多、感触颇深。这本书通过仁者爱人、崇尚诚信、谦逊待人、学会宽恕、和谐相处、志向高远、学以致用、珍惜时间、意志坚强,以及大义精魂、志同道合、恪守良知珍惜名誉、担当责任、富贵可求、中庸之道、权变通达、慎言敏行共十八个篇章,对儒家思想和精神进行了集中展现,让我再次感受到它的博大精深,再次得到它有力而无价的帮助,从而获得了更多的人生智慧。

  其中体会最深、也是最主要的就是儒家提倡的“和合思想”,即“和谐”。这是儒家伦理思想的主要方面,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和宝贵遗产。从古至今,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到人际交往,从一个家庭到一个社会,从个人的品行到统治阶级的统治意志,无不渗透了“和谐”的思想。我们(尤其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努力工作,追求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为的是社会和谐;我们快乐生活,追求生活品质,但不骄纵淫奢,为的是家庭和谐。正因为人的各种欲望会与利益发生冲突,儒家认识到实现“和谐”并非易事,所以儒家提倡的“和谐”并非空洞的,它强调“个人修养”,将“修身”作为根本,也就是说,它认为,要解决社会问题,要齐家治国平天下,最根本的途径是每一个人的提高。它提倡做一个富有仁爱之心、得理谦让不张扬、志向高远且困境中不失志、恪守良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慎言敏行又深谙中庸之道的人,提倡做一个能够解决好“自我”和“大我”关系的人。同时,儒家又客观地认识到“和谐”绝不是为了和谐而和谐,不受“礼”的约束,所谓“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和谐”也绝不等同于一团和气、随意附和他人,不是要人放弃个性和原则而附和共性和大众,是允许在“一团和气”中发出“异声”的。由此,我想移植于我所从事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便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辩证关系。掌握了儒家思想的这一精髓,无疑会把调和判的尺度拿捏得准确又娴熟。

  其次,便是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部分的一种处世学问,即“中庸之道”。中庸之道,是由孔子提倡、子思阐发的提高人的基本道德、精神修养以达到天人合一、太平和合神圣境界的一整套理论与方法。要求人们在自我修养的过程中,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为人处事做到不偏不倚,寻求适度、适当。提倡以诚、以宽、以礼待人;不偏听偏信,也不搞折中和放弃原则,而要以社会的利益为重,权衡取舍利弊,高瞻远瞩地、全面地观察和处理问题。就这一点而言,对于我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很有启示和帮助的,我理解,工作中的“中庸之道”即是“公平”原则。审判实践中,尤其是民商事审判中,很多情况下是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的,这个时候怎么办?我想,更多的时候需要法官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自由裁量权来给出答案。如何做到让你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最终让当事人信服,让社会认可,并给出积极评价,很大程度上考验的是法官对“中庸之道”运用的好与坏。在现实生活中的为人处事上也是如此,“中庸之道”有着任何思想都无法取代的实用性。对人要一视同仁,不嫌贫爱富,不势利偏见,则就是“中”,原则不变,公道不变,这就是“庸”;做事不偏不倚,就是“中”,保持一颗平常心,就是“庸”。当今人们在物质的侵蚀下,在多种价值观的影响下,容易行为失据,离“中庸”渐行渐远,以致常常心理失衡,痛苦绝望,乃至选择轻生。如果能够保持平常心,把心态摆正,回到“中庸”上来,何尝不是消除烦恼、赢得快乐的一种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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