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YA 发表于 2014-6-20 21:37:16

从婚俗看壮族

先秦时期,壮族的先民生活在中国的南方,是百越的一支。唐后多以“獠”见汉史书,宋朝以后又以“獞”“僮”“土”等名称见于史册,新中国成立后统一为“僮”。1964年,遵照周恩来总理的倡议,经国务院批准,把“僮”改为“壮”。

壮族是一个平和、宽容、开放的民族,善于接受外来的先进文化,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化、信仰风俗、民族心理等特性。

1、自由的恋爱方式

壮族人对青年男女的交往是持开放的态度,成年的壮族青年男女外出赶墟,在田野、村头对唱山歌,一般父母不会加以约束,一般自由恋爱的方式有抛绣球、打木槽和对歌等。

抛绣球是壮族赶歌圩时,姑娘们手提五彩缤纷的花绣球,整齐地排队唱山歌,若见到中意的小伙子,便把绣球抛给他。小伙子接过绣球,如果对姑娘满意,就把小件礼物缠在绣球上扔回女方,恋爱就这样开始了。

打木槽一般在农历年初举行,最初由青年女子以木棍来打槽,击出各种不同的声音,大家尽情地欢乐。然后由几个女子击木槽数棍后就唱山歌,接着就有许多青年男子拿着木棍,跑到木槽边来共同敲击,每敲一下,大家就唱山歌,表达男女之间的爱慕。

壮族的婚姻形式基本实行自由恋爱和父母包办的双轨制。男女青年婚前有社交自由,但双方即便情投意合,也需征得父母同意后才能结婚。自由婚姻的主要方式是男女青年通过唱山歌择偶。此种方式当地谓之“唱流”或“赶风流”。民国《丘北县志》对此记载得最详细:“沙人……同种为婚……遇佳节或赶街,男女各携烟品,约会野田草露间,携手并肩,歌唱舞蹈以为乐,名吃火草烟。视所欢者即与逃去……。”清乾隆《镇雄州志》卷三又载:“沙兔(沙人别称)……婚姻不用媒的,彼此寨中男女互相窥阚,农隙去寨一、二里欧望引女出,隔地冗坐,长歌婉转,更唱选和,愈歌愈近,以一人为首。……众男女周旋起舞……男女不相爱,仍离去;如两情相合,男归告父母,以牛羊为聘而娶之。”

广南一带“侬人”,“婚姻则以歌唱私合,始通父母仪财礼。”(清道光《广南府志》卷二)这种以唱山歌选择配偶的方式,长期以来,在壮族婚姻生活中已成为一种制度,直至解放前后,广南一带壮区仍然十分盛行。在壮族社会中,男女通常在十二三岁起就须学会唱几首山歌,到十七八岁时,必须能学会即情歌。

唱山歌地点有着严格规定,无论在僻静的山村,或于街日闹市,都必须是大家所公认或任何人都能看见的地方。时间则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而定,各地每年举行次数不一。“沙人”每年多在正月第一个大街日和二、三月举行。“侬人”于每年栽秧前收割后举行。届期,未婚男女和已婚但未“坐家”女子各携带米花糖、花糯米饭以及小手巾、小镜子等物品,在固定场地对唱山歌。倘若某一小伙子爱上某一姑娘,集体对唱阶段便可竭力向她投送秋波,若姑娘也有爱慕之意,双方即以山歌一问一答自成一对。对唱完毕,可坐下互相宴请,互赠随身携带的小件物品以示信物,以后逢街日或节日并可邀约订期相会。通过唱山歌结交的情友,日后即便情投意合,男方也要聘请媒人作形式上的求婚。

2、壮族婚俗:“不落夫家”

壮族社会普遍保留着结婚后、生育前“不落夫家”的婚姻习俗。

结婚的当天是在新郎家举行婚礼,并在当天晚上住在夫家,但第二天(有的地方是婚后第三日)新娘就得返回娘家居住。以后,只有到农忙时或节日期间才到夫家参加劳动或居住几天。这样要过两三年后,才可以长期到夫家居住下来。

已婚女子在“不坐家”期间,社会观念仍认为是姑娘,有权与青年男子对唱山歌和进行其他自由社交。但若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以至怀孕,如被发现,须由“寨老”调处,对通奸男子进行处罚,处罚方法通常是以五尺红布挂于门上,表示为原夫“接红”;同时赔偿原夫部分礼银,以示歉意。此种情况,多不离婚,甚而原夫父母竞为其子解嘲,劝子无须介意。如通奸男子将女子拐去,原夫有权邀亲友追究,拐骗者必须向原夫退赔全部札金。已婚女子“不落夫家”时间一般以是否怀孕生子为限,若三五年仍不孕,而且弟妹已长大结婚,这时即便不孕也得“落夫家”,反之则行改嫁。

3、“入赘”:男出嫁女招郎

壮族有招赘习俗,招赘女家通常要派媒人到男家说媒,从妻居男子改与女家姓,妻子可以改嫁。广西壮族地区还保存一种古老的“入赘”风俗。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县份,如田林、隆林 西林、凌云、乐业、东兰、凤山、巴马等县更为盛行。

    自愿“入赘”的男青年,常常是家里兄弟过多,或对家庭所在的地区觉得不理想,有离开家乡的愿望。于是他们便千方百计走出家门,到处打听招婿之亲。当相好对象,觉得满意,便大胆地向女方暴露自己的心事,要求和她成亲,经双方同意,便可“入赘”。而女青年,则是出自孝敬父母之心,立志留在家里供养父母,便串村走寨,先近后远,寻找称心如意的“上门郎”。但他们找寻对象的方式,就没有男子那样直爽,常常在农忙时节,走村帮工送殷勤,晚上对唱山歌。通过劳动和交往,观察男子的心愿和表现。一旦看中某个男子,便千方百计找寻机会聊天说情。一经男方同意,一年半载之后,则招之“入赘”。另一种是一些只有女子,没有男子的家庭,父母要求招婿上门,便出面为自己的女儿相好对象,派媒人上男家去说亲,经男女双方同意,即招之“入赘”。

凡应招“入赘”的男青年,按惯例结婚时不收礼物,不备“嫁”妆,结婚所需一切,均由女方准备。男子“出嫁”那天,家中一般都不举行婚礼,不摆宴席。但女方的婚礼却很隆重,所有的亲戚朋友,都要前来祝贺,必须杀鸡宰鸭,设宴招待。当晚,家中还大放灯烛,请族中元老围桌商议,按本族姓氏和同辈男子的排行,给女婿改姓换名,女儿排为老几,女婿也排为老几;日后视为家中之子,同辈和他称兄道弟。即使他的年纪大於兄长,兄长也祗能称之为弟。绝对禁忌“姐夫”、“妹夫”之称。以后,生儿育女,一律随母从姓。

“入赘”后的男子,不论在家庭中或在社会上,都受人们的尊重。有能力、有威信的,群众可以推选他为村寨干部,享有和本地男子的同等地位。婚后如妻子过早去世,其本人有家产的继承权,并且家人必须给他另娶媳妇。壮族的这种风俗,虽然源流远古,但它却打破了“重男轻女”的恶习。凡在盛行“入赘”的地方,人们不论生男育女,都能视为传宗接代的继承者和养老的可靠人。

4、壮族婚俗:悲喜交加《哭嫁歌》

壮族女子出嫁日一是梳头:由媒婆、送嫁婆帮新娘梳头,新娘则边唱“哭嫁歌”,从早上哭到离开娘家,有哭“爹娘”、“兄弟姐妹”、“姑爷”等多种哭嫁歌。主要内容有歌颂父母养育之恩,有埋怨生为女孩要出嫁,有埋怨兄弟自己嫁出后独占家产,或是对一同长大的姐妹的留恋等等,曲调婉转缠绵,催人泪下。

哭嫁”是流传于壮族农家的一种婚嫁习俗,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壮族农家大部分人居住的地方,群山连绵,地势偏僻,交通不便,姑娘出嫁之处,近到2至3里,远则数百里,跨省、跨县、跨乡、天隔一方,一别难见。“相见时难别亦难”,不知何时是归期,思前想后,不禁潸然。“哭嫁”,是勤劳勇敢,淳朴善良,尊老爱幼,热情好客的壮家人告别家人,答谢亲友的感情流露和心灵表白。所谓“哭嫁”,就是姑娘出嫁时,以“哭”代说,倾诉衷肠,表达离情,招呼来宾,告别亲人的一种形式。

姑娘出阁时,要吃“离娘饭”。办酒前夕,由家庭中最年长的女性长辈给姑娘梳妆,打扮成年妇女模样。晚上鸡叫头遍时,在堂屋前举行仪式,焚香燃纸,祷告先辈。先哭祖父(母)、父母、以谢多年养育之恩,表达依依惜别,谓之“开声”或“启声”。

姑娘出嫁这天,摆席办酒,宴请亲友。姑娘在房屋里外徘徊,巡回走动,仔细观察,发现有客来到,马上过去用毛巾遮面一哭跪地,声情并茂,激动人心。客人一边将她扶起给予安慰、祝福,一过打发“哭钱”以表心意。有的女宾还以哭还哭,互诉衷肠。前来接亲、送亲的队伍浩浩荡荡,欢歌笑语,锣鼓喧天,唢呐声声,鞭炮阵阵,气氛热烈隆重,场面十分感人。席动客散,次日凌晨择吉“发轿”出门,直至第三天“回门”,婚事即告结束,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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